《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解读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

2019-07-03 13:01中国体育报

  《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最大特点是从“政府要公众锻炼”转变成为“公众自己要锻炼”。这是从健康广东建设和健康中国建设的需要出发,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的背景下,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必然要求和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条例》注重场地和设施建设,设专章十五条(第21-35条)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配置要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其他要求、住宅区体育设施规划建设、闲置资源利用、社会力量建设体育设施、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管理责任、设施维护、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及其优惠、单位体育设施开放(第32条)、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要求及其开放管理、开放保障等方面做出具体可行的规定,将为公众健身提供更多、更好、更便利的条件。《条例》第23条第三款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山岭、荒草地、盐碱地、河漫滩、废弃矿山等未利用土地,以及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河湖沿岸、城市高架桥底等空间因地制宜配置全民健身设施和器材。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规定,将使得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得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活动需求不断得到满足,有助于体现公共体育设施的公益性。在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第12条在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基础上,《条例》在第30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全年不少于330天且每周不少于56小时,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因维修、保养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拓展服务项目。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不得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公共体育场地的附属设施出租用于商业用途的,不得影响场地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

  现实中大量的体育设施集中在学校。《条例》明确规定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要求:“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学校体育设施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免费、优惠或者有偿开放方式,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应当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与公众依法约定卫生、安全责任,定期检查和维护体育设施,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安全、有序。”“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第33条)

  同时,《条例》建立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卫生有关部门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明确开放学校的基本条件、开放时间、开放对象、开放场地、收费标准,向公众公布开放学校和场地名录,并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监督;授权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实行分类管理;要求新建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实际需要,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等。(第34条)(黄心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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