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2020年江苏省体育消费券发放方案的通知

2020-05-07 07:10江苏省体育局

  苏体群〔2020〕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局(文体旅局、教体局),有关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2020年江苏省体育消费券发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0年江苏省体育消费券发放方案

  江苏省体育局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2020年江苏省体育消费券发放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加快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强省建设,决定发放2020年江苏省体育消费券。本着便民、普惠、有序、可控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体育消费券对体育消费的促进作用。积极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紧扣新时代体育强省建设,推进体育惠民和体育扶贫,激励群众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增强群众身体素质。响应中央“三亿人上冰雪”号召,发展冬季运动项目,普及群众冰雪运动,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营造良好氛围。

  二、发放对象

  2020年江苏省体育消费券总计5000万元(含发行费),面向健身群众和特定群体发放,健身群众为在江苏居留的健身群众和到北京冬奥会举办地张家口市定点冰雪场馆消费的江苏户籍居民,特定群体为江苏省赴湖北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人员和2个苏北设区市的部分青少年。申领体育消费券需有健身需求并自愿申领,其中申领在江苏境内体育消费券定点服务场馆(以下简称定点场馆)使用的体育消费券的对象为在江苏境内居留的群众,申领在张家口市冰雪场馆使用的体育消费券的对象须为江苏户籍居民。

  三、发放办法

  体育消费券分为普通体育消费券、冰雪消费券、突出贡献群体体育消费券、健身培训券、全民健身积分、冰雪积分等六类券,以“体育+互联网+金融”的方式,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单位),采用“江苏全民健身卡”和“公共积分”两种形式发放。承担发放江苏全民健身卡的第三方单位应为营业网点覆盖全省各县(市、区)的商业银行;承担发放全民健身公共积分的第三方单位应为有货币化数字资产积分运营资质的单位。

  (一)通过江苏全民健身卡向自愿申领的群众发放2000万普通体育消费券和冰雪消费券。申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第三方单位营业网点办理江苏全民健身卡,并下载特定手机APP后,可领取满100元减50元的普通体育消费券和满200元减100元的冰雪消费券。普通体育消费券和冰雪消费券发放额度、张数根据发放进度动态调整。领取过2017年至2019年的满100元减50元体育消费券的健身群众,每人每月各限领1次普通体育消费券或冰雪消费券,全年累计领券次数各不超过4次、减免金额不超过200元或400元;新申领的健身群众每人每月各限领2次普通体育消费券或冰雪消费券,全年累计领券次数各不超过10次、减免金额不超过500元或1000元。

  申领人至定点场馆(冰雪场馆除外)刷江苏全民健身卡消费满100元时,可通过领取的满100元减50元的体育消费券实时冲抵消费金额;至省内定点冰雪场馆刷江苏全民健身卡消费满200元时,可通过领取的满200元减100元的冰雪消费券实时冲抵消费金额。健身群众在定点场馆每次体育消费均限使用一张消费券。

  普通体育消费券和冰雪消费券有效期为领券当月,逾期未使用的将被收回转向健身群众发放。

  (二)通过公共积分向自愿申领的群众发放2000万元全民健身公共积分和冰雪积分。原则上向在省内体育消费的健身群众发放1500万元全民健身积分,向在张家口市冰雪消费的江苏户籍健身群众发放500万元冰雪积分。冰雪积分到期未发完的,将调配发全民健身积分。

  健身群众通过特定程序,使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手机号码注册获得账户,在定点场馆健身并刷银联卡消费后,可领取全民健身公共积分或冰雪积分。

  一是健身群众在省内定点场馆刷银联卡进行健身消费后,按每次消费金额的20%返还全民健身积分,每次返还不超过50元。健身群众领取过2017年-2019年省全民健身积分的,每人每月限返还1次,全年累计返还不超过2次,累计金额不超过100元;新申领的健身群众每月限返还2次,全年累计返还不超过6次、累计金额不超过300元。

  二是江苏户籍居民在张家口市定点冰雪场馆刷银联卡进行冰雪消费后,按每次消费金额的50%返还冰雪积分,每人全年返还的冰雪积分累计不超过300元。

  返还的全民健身积分和冰雪积分可继续在定点场馆使用,也可在任何银联POS机上兑付使用。

  全民健身公共积分的额度,原则上按常住人口数量比例进行分配,并在发放工作中根据各设区市的进度适度调配。

  (三)通过江苏全民健身卡向江苏省赴湖北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赠送700万元突出贡献群体体育消费券。标准为2000元/人,名单由省体育局商请省相关部门提供。步骤为:

  1.江苏省赴湖北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办理江苏全民健身卡。

  2.省体育局委托第三方单位分批次将体育消费券一次性发放至已办卡人员的江苏全民健身卡权益账户。

  3.持卡人到定点场馆进行体育消费后,刷江苏全民健身卡实时冲抵消费金额。

  突出贡献群体体育消费券有效期为5个月,逾期未使用的将收回转向健身群众发放。

  (四)通过江苏全民健身卡向苏北两个设区市部分青少年发放300万元健身培训券。为加强体育扶贫和青少年体育工作,面向苏北两个设区市,每个设区市各1500名青少年,按1000元/人的标准发放健身培训券。步骤为:

  1.经苏北各设区市申请,省体育局综合研究后,确定两个发放健身培训券的设区市。

  2.设区市体育局根据省体育消费券发放工作要求,并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发放健身培训券的对象,汇总人员相关资料和信息。

  3.省体育局委托第三方单位为参训人员办理江苏全民健身卡,并分批次将健身培训券一次性发放至已办卡人员的江苏全民健身卡权益账户。

  4.领券的青少年到定点场馆使用健身培训券参加健身培训。

  健身培训券使用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未使用的将被收回转向健身群众发放。

  四、定点场馆管理

  体育消费券使用的定点场馆包括省内在县级以上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依法经营的体育场馆、健身俱乐部和张家口市部分冰雪场馆,重点是国有大型体育场馆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健身服务场馆。省内每个设区市定点场馆的名额为苏南36个、苏中39个、苏北42个,冰雪场馆和省级以上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等体医融合服务机构不占用分配名额。

  定点场馆确定方式为:省体育局制定原则性的评定办法,设区市体育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评定办法,核定本市定点场馆后报省体育局备案。市属单位由设区市体育局评定并报省体育局备案,省内的中央、省属单位由省体育局评定,省外冰雪场馆由省体育局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举办地张家口市冰雪场馆中选定。

  定点场馆确定后,由第三方单位布放专用POS设备,设备须支持“江苏全民健身卡”和“全民健身公共积分”账户内所加载的体育消费券和“全民健身公共积分”的发放、使用等功能。

  定点场馆名单应在省、市、县三级主流媒体和体育彩票宣传渠道公布。

  五、资金监管

  (一)实施体育消费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江苏省体育消费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体群〔2019〕21号),落实责任主体的职责,规范体育消费券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执行。

  (二)加强申领人资格管理。体育消费券须实名申领。

  (三)加强发放进度管理。加强发放工作进度管理,及时监控体育消费券发放情况。

  (四)加强资金安全监督管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体育消费券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沟通和完善发放工作。受委托发放体育消费券的第三方单位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对违规的定点场馆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定点场馆资格或收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财政性资金管理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普惠的原则,做好体育消费券发放工作。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及时发现和处理体育消费券发放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二)做好疫情防控。体育消费券发放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要求有序推进。各定点场馆按照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公共服务场地设施消毒、人员管控、体温检测等措施。

  (三)有序推进发放。2020年二季度,完成体育消费券委托第三方单位发放招标和定点场馆的确定,启动体育消费券发放;三季度,完成不低于4000万元的体育消费券发放;四季度,完成全部体育消费券的发放。如受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控因素影响,体育消费券发放工作适当后延。

  (四)加强工作宣传。落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启动体育消费券发放时举办新闻发布会。各级体育部门和受委托承担发放工作的第三方单位充分利用自有资源和渠道,借助各类媒体大力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参与和享受本项体育惠民政策。各定点场馆悬挂统一的“江苏省体育消费券定点场馆”牌匾,并在显要位置公布体育消费券申领和使用说明。

  (五)强化绩效评价。在体育消费券发放过程中,省体育局组织对领取消费券的群众进行抽样回访。体育消费券发放工作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第三方单位向省体育局报送体育消费券绩效报告。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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