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2-25 08:23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9〕97号)有关规定,现将《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0 日

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打造体育品牌赛事,鼓励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推动我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9〕9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在本市举办体育赛事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补助范围为在本市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体育赛事,主要包括国际性体育赛事、全国性体育赛事、“一带一路”及“金砖国家”体育赛事、海峡两岸体育赛事,以及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高水平体育赛事。市级财政已安排补助的项目,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补助标准根据赛事类别及评分结果确定,补助额度不超过经审核认定的办赛支出的40%。同一赛事最多补助不超过3届(补助届数包括之前其他政策已补助届数)。同一赛事同一年度已享受区级及以下财政资金补助的,应在补助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补助资金优先向企业及体育社会组织投资,并进行商业开发的体育赛事倾斜。

  第二章 补助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国际性体育赛事

  (一)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确定在我市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参赛国家6个以上,世界排名前100名或知名选手至少3人参赛,在央视直播、录播及新闻报道,在国际主流媒体、国际组织宣传网络或媒体上进行直播、录播及宣传,并在国内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40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在我市举办的高水平国际性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参赛国家6个以上,世界排名前100名或知名选手至少3人参赛,在央视直播、录播及新闻报道,在国际主流媒体、国际组织宣传网络或媒体上进行直播、录播及宣传,并在国内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20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全国性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参赛省份(含港澳台地区)6个以上,在地方台直播、录播或中央媒体报道,并在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15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一带一路”及“金砖国家”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一带一路”或“金砖国家”参赛国家3个以上、参赛队伍4支以上,在地方台直播、录播或中央媒体报道,并在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15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条 海峡两岸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参赛队伍4支以上(台湾地区队伍不少于2支),在地方台直播、录播或中央媒体报道,并在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15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在我市举办的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高水平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参赛队伍4支以上,在地方台直播、录播或中央媒体报道,并在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10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评分与补助比例关系

  上述第六条至第十条赛事按照对应赛事评分办法(详见附件)进行评分,评分结果60分(含)以上的,可给予补助;评分结果60分以下的,不予补助。评分与补助比例的关系:

  1.90分(不含)以上,补助比例不超过40%;

  2.85分(不含)-90分(含),补助比例不超过35%;

  3.80分(不含)-85分(含),补助比例不超过30%;

  4.75分(不含)-80分(含),补助比例不超过25%;

  5.70分(不含)-75分(含),补助比例不超过20%;

  6.65分(不含)-70分(含),补助比例不超过15%;

  7.60分(含)-65分(含),补助比例不超过10%。

  第十二条 对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第六条至第十条)、但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运动项目,或为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市举办的世界范围内高等级、高积分的国际顶级赛事,因实际情况需要突破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助条件和标准的,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拟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需在赛事举办前向市体育局进行报备。由市体育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赛事的筹备举办、运营管理、宣传报道、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赛前、赛中、赛后的跟踪了解,以确保赛事规范有序和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市体育局按照申报时间节点通过体育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各区文旅局(体育局)通知辖区内体育产业相关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项赛事活动只能由一个符合条件的举办单位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包括办赛经费收支)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注册地、税务登记地须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㈡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㈢积极配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体育产业登记、统计等材料和数据的报送工作;

  ㈣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补助资金:

  ㈠有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㈡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㈢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㈣出现过较大安全事故的;

  ㈤产生过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登陆“厦门市体育局官网”下载相关表格进行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并申报。

  ㈠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申报表;

  ㈡赛事总结和经费决算报告;

  ㈢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税审报告;

  ㈣赛事评分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申报材料整理后装订成册一式5份,并提供word档电子材料。

  第二十条 各区文旅局(体育局)自收到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申请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推荐上报市体育局。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局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组织专项资金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分方法见附件),结合实际情况及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专项资金评审小组由5—7名的专家组成,包含产业、财务、资金管理等类别的专家,从市体育产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局对补助项目进行复核,确保不存在重复补助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经市体育局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体育局安排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管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体育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以及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市体育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规范核算,自觉接受审计、体育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由市体育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厦门市体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体﹝2018﹞155号)废止;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国际赛事评分办法

  2. 全国性赛事评分办法

  3. 一带一路、金砖国家赛事评分办法

  4. 海峡两岸赛事评分办法

  5. 其他高水平赛事评分办法

  附件:

       厦体规〔2020〕10号 附件1.docx

       厦体规〔2020〕10号 附件2.docx

       厦体规〔2020〕10号 附件3.docx

       厦体规〔2020〕10号 附件4.docx

       厦体规〔2020〕10号 附件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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