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决赛期间代表团(单位)、运动队(员)冠名及服装广告规定》的通知

2021-05-07 10:02国家体育总局

体竞字〔2021〕98号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各代表团,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体育院校:

  为规范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各参赛单位市场开发工作,保护组委会和参赛单位的市场开发权益,现将《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决赛期间代表团(单位)、运动队(员)冠名及服装广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1年4月30日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决赛期间代表团(单位)、运动队(员)冠名及服装广告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体育总局、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及组委会形象,规范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市场开发工作,保持合理、适度开发,保护各方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团(单位)、运动队(员)冠名及服装广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出现医疗、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烟草、烈性酒、网络借贷平台的冠名或产品广告,也不得出现损害运动会健康形象和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广告内容。

  第三条 代表团(单位)不得冠名。运动队可以冠名,格式为“代表团(单位)名称+冠名单位名称+项目队”,其中冠名单位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英文字母。防疫口罩可出现代表团(单位)名称。

  第四条 代表团成员团服、运动员和教练员领奖服不得出现服装自身品牌标识外的广告标识,其中上衣和裤子的自身品牌标识各不得超过1处,每处大小不超过20平方厘米。

  第五条 开闭幕式代表团入场仪式中,代表团队伍中除服装自身品牌标识外,不得出现其他赞助单位名称及任何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标识和内容。

  第六条 运动队(员)比赛服装、器材、宣传品等广告按照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有关部门和各项目竞委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述规定,对代表团(单位)、运动队(员)冠名及服装广告等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其撤销、更换、遮挡不符合规定的冠名和标识。

  第八条 各代表团(单位)、运动队(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积极配合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和各项目竞委会的检查工作。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视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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