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意见

2021-08-18 08: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办发〔2021〕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以下简称健身设施)建设,推动群众体育蓬勃开展,促进健康关口前移,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增加健身设施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大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为加快推进体育强区建设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构建较为完善的市、县、乡、村四级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建成城镇社区“15分钟健身圈”。健身环境明显改善,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形成群众普遍参加体育健身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顶层设计,强化规划引领

  (三)摸清底数找短板。对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和群众需求,通过现状调查,测算本地全民健身设施需求量,评估健身设施布局和开放使用情况,找准本地健身设施建设短板,编制本地城乡体育场地设施专项规划。相关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责任主体: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各项任务的责任主体均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四)制定并公布目录或指引。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旅游、农业、林业等其他设施资源,2021年底前制定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并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制定五年行动计划。结合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工作,于2021年底前编制符合本地实际的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明确各年度目标任务,细化具体项目,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等健身设施。(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规划审批。将体育行政部门列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将体育场地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保障,在组织编制涉及健身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时,要就有关健身设施建设的内容征求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在审查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按照国家关于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标准规范严格把关。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设施建设,夯实健身基础

  (七)完善四级公共体育设施。设区市主要开展大型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体育公园“五个一”工程建设。县(市)主要开展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馆、田径场、游泳馆(池)和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六个一”工程建设;城区主要开展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游泳馆(池)、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四个一”工程建设。乡镇主要开展灯光篮球场、小型全民健身广场“两个一”工程建设;街道主要开展小型全民健身广场、多功能运动场“两个一”工程建设。行政村主要开展室外篮球场、室外乒乓球场“两个一”工程建设;社区主要开展多功能运动场地、健身路径“两个一”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足球场地建设专项行动。各设区市按照每万人拥有0.9块的目标建设足球场地,推动北海、贵港、贺州等设区市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1块以上。支持利用有条件的公园、绿地、边角地等空闲用地改建标准或非标准足球场。(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户外运动设施建设。利用山、河、湖、海资源,建设登山、攀岩、骑行、漂流、摩托艇、帆船等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推动体育与休闲旅游相结合,建设集露营、休憩、娱乐、补给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户外运动营地和服务站。(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民族体育设施建设。新建改建一批适宜民族体育项目开展的场地,力争2025年底前自治区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达到30个以上。结合多功能场地、场馆、文化旅游基地建设,兼容设置花炮、珍珠球、陀螺、射弩、板鞋竞速等民族特色项目设施。(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宗委、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挖掘建设用地潜力,丰富用地供给

  (十一)盘活城乡空闲土地。支持利用老旧厂房、仓库、商业设施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对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充分利用农村闲置资源改造建设全民健身设施。(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体育局、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倡导复合用地模式。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利用景区、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边角地、堤岸、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需要。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相关设计规范且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支持在商业建筑、公共建筑屋顶以及地下建筑内建设、配建符合标准的健身场地和设施。在养老设施规划建设中,要安排充足的健身空间。(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探索以租赁方式供地。鼓励各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续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健身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关方协商依法确定健身设施产权归属,建成后5年内不得擅自改变其产权归属和功能用途。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鼓励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境外资本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兴建体育设施。(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严格落实社区配套保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在新建居住小区土地出让前的规划中,要按照室内人均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0.3平方米等有关要求和标准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健身场地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转换为紧急避难场所。社区健身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体育局、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运营水平,推动开放共享

  (十六)支持改造建设。统筹体育和公共卫生、应急避难(险)设施建设。鼓励在公共体育场馆配设运动健康促进站点,配备简易医疗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推广公共体育场馆平战两用改造,在公共体育场馆新建或改建过程中预留改造条件,强化其在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的功能。支持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加强社区足球场地等设施建设,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建设体育公园,推动发展新业态、新功能。“十四五”期间,在全区新建或改扩建44个左右体育公园,打造全民健身新载体。(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场馆运营水平。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规范委托经营模式,编制和推广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文本。鼓励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筛选运营团队,鼓励将公共体育场馆预订、赛事信息发布、赛事策划组织、经营服务统计等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提高运营效率。(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设施开放。落实国家关于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时间、节假日对外开放。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委托专业机构集中运营本地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共享附属体育场地。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的督导评估,对开放程度低、使用率低、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场馆,要求其限期整改。(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场馆信息化建设。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运营方要积极执行场馆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促进信息技术与场馆建设相融合,实现场馆运营信息化、智能化、数据化。以全民健身工作云平台为核心,促进各类体育服务资源整合联通,满足各类用户多元化需求。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加强对场馆人流监控,发现人员过度聚集时要及时疏导。(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牵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大数据发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群众体育,促进健康关口前移

  (二十)推广群众体育项目。积极发展足球、篮球、气排球等群众喜爱的项目,发展漂流、海钓等休闲项目,推广花炮、龙舟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民宗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丰富赛事活动。结合全民健身日、“壮族三月三”、广西体育节等,举办各类全民健身赛事活动。鼓励社区间开展体育竞赛,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我要上全运暨全国社区运动会”等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在全区范围打造“一地一品”、“一地多品”系列赛事活动。鼓励各地创新举办赛事机制,可根据预算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体育赛事组织和实施服务。支持构建学校赛事体系,促进学校体育发展。(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创新宣传方式。开发并依托全民健身工作云平台,为用户提供各类健身信息。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线上线下推广居家健身项目和课程。鼓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健身直播活动、普及运动健身知识、提供科学健身指导。制定实施群众体育项目等级和积分制度,激发群众主动健身积极性。(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牵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进体医融合。建设覆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国民体质监测服务网络,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建设一批体医融合健康服务中心(点),将国民体质测试项目纳入各级医疗机构体检项目。加强体医融合复合型人才培训。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整合国民体质监测数据和健康体检数据资源,探索建立居民健康与健身电子档案库。支持高校设置科学健身或运动康复学科和专业,培养科学健身指导人才,开展健康科学研究,促进健康关口前移。(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中医药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各级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责任部门:广西全民健身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大数据发展局、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大政策保障和落实。自治区有关单位要细化城乡体育健身设施专项规划、用地、开放运营等政策,指导各地做好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全民健身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符合条件的全民健身项目纳入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加大对健身设施建设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依法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责任部门:广西全民健身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大数据发展局、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向广西倾斜;加大乡村振兴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全民健身项目的投入力度。鼓励合格投资者按市场化原则设立广西体育发展投资基金;综合运用各类专项债券、商业信贷等渠道,建立促进全民健身发展的长效投入机制。(责任部门:广西全民健身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大数据发展局、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人才保障。建立健全各级体育协会,培育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等基层体育组织。发挥体育院校与科研机构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建设一批全民健身工作人才培训基地,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各级体育工作者的培训力度。(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牵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强化监督落实。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做好督导工作。(责任部门:自治区体育局牵头,广西全民健身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自治区应急厅、大数据发展局、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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