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2019-07-31 07:26发改委

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有关要求,为推进实施《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 年)》和《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 年)》,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扩大足球场地设施有效供给,开展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足球场地设施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和中国足球振兴的基础性工程,围绕“政府支持、企业运营、优质普惠”的思路,多方共同扩大有效供给,增强公益性,提高可及性,探索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新模式,形成示范引领效应,为足球运动在全国蓬勃发展奠定坚实的设施基础。

  (二)基本原则。

  ——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以群众健身、足球普及为导向,以群众身边的足球场地为重点,大幅提高足球场地设施的覆盖率,方便城乡居民就近参与足球运动。

  ——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中央有关部门通过中央投资补助,激发示范城市积极性;示范城市提供政策清单,破解建设难点,降低企业成本;企业落实建设运营主体责任,提供优质服务。

  ——自愿参加,公开透明。试点不搞“点球式”支持,鼓励城市和企业自愿申报。中央部门和试点城市政府的支持政策,以及企业的服务内容、价格、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竞争择优,提高效益。优先考虑积极性高、敢于政策创新的城市;优先支持实力雄厚、服务优质、诚实守信的建设运营主体,创新足球场地建设运营模式,形成有益经验和做法。

  (三)工作目标。

  形成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运营足球场地设施的有效合作新模式,社会足球场地设施数量大幅增加,质量明显提升。实现“三提升”“两下降”“一满意”的目标。“三提升”是场地数量,尤其是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数量明显提升,利用率明显提升,运营主体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两下降”是项目主体建设运营成本下降,服务价格下降。“一满意”是人民群众满意度提升。

  二、建设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建设的足球场地包括标准和非标准场地。标准场地指 11 人制足球场。非标准场地指 5 人制、7 人制(8 人制)足球场。各地规划建设足球场应因地制宜,既可以集中连片布局 11 人制足球场,也可以分布式多点布局非标足球场,优先考虑在距离居住人群较近、覆盖人口较多、足球场地设施供给不足的位置布局建设。

  三、中央预算投资支持范围、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支持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全国范围内筛选若干示范城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对新建 11 人制、5 人制、7 人制(8 人制)社会足球场予以补助。对改建、扩建和修缮项目不予支持。项目建设要求应参考《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1)执行。

  (二)补助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补助。对新建 11 人制标准足球场,每个球场补助 200 万元。对新建 5 人制、7 人制(8 人制)足球场,每个球场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开发性金融等多种资金渠道对足球场建设予以配套补助。

  (三)资金申报。

  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向省(市、区)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推荐项目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即“××省(区、市)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项目”,将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到相关省份,相关省份在收到下达通知书 2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

  四、工作程序

  (一)明确参与主体。

  1. 选择试点城市。优先考虑积极性高、敢于政策创新、对足球场地设施提供优惠政策的城市。

  2. 选择项目主体。鼓励试点城市选定 2—3 个优质项目主体对本地区新建足球场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形成服务网络。项目主体不分内资、外资、国有、民营、营利、非营利。项目单位需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情况,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经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国足协认定的各类足球训练基地,或由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省级足球训练基地。二是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及其下属企业。三是中国足协会员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四是从事体育行业 5 年以上,或已经投资运营 2 块足球场地以上的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

  (二)制定工作方案。

  申报城市采取打包申请的方式,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需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 基本情况。2. 主要目标。其中地级行政区域新建足球场地设施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 10 块标准足球场或因地制宜新建同等面积的非标足球场,县级行政区域新建足球场地设施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 5 块标准足球场或因地制宜新建同等面积的非标足球场。3. 支持政策。政策支持包要参照《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推荐清单》(附件 2),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研究提出。4. 项目清单。谋划一批多种类、广覆盖、可落地实施的足球场地项目。各类项目均要明确项目主体、建设内容、项目预算、时间安排、资金来源等内容。除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以外,还可以运用多种资金渠道谋划一批利用城市复合空间、闲置厂房、商场顶楼、城市空地、滩涂荒地改建多种形式的足球场地。

  (三)逐级上报和组织评审。

  工作方案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体育部门审核,重点审核其优惠政策和项目清单,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体育总局、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足球协会)组织评审,及时公布试点城市名单。

  申报材料需包括:1. 省级发展改革、体育部门关于开展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试点工作的请示;2. 工作方案(含政策清单、项目清单);3. 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会议纪要;4. 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 4)。

  (四)签订合作协议。

  城市政府要与项目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将政策支持包落实到具体项目,保障企业可享受到承诺的优惠政策。项目主体要参照《建设运营主体责任清单》(附件 3),明确在价格、运营、标准、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责任。合作协议是项目主体获得中央投资支持的前提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体育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落实责任人。申请城市要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政策研究、项目储备和方案编制工作,并按要求尽快向省级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

  (二)拓展投融资渠道。

  发挥开发性金融资金引领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全面支持,综合利用各种政策工具,降低资金成本,支持企业建设足球场地,完善周边道路交通、绿化景观、卫生间、淋浴房、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配建餐饮、住宿、健身、娱乐等服务项目。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款专户,由审计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能进行监管。要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作用,将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处理结果,以及“拿钱不办事”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于问题严重的项目要追回国家补助投资并予以通报。建立奖惩机制,对专项行动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进行奖励,对中央资金监管不力的地方予以惩戒。

  试点城市政府要及时通报进展情况,每年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提交进展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将建立工作评价机制,适时组织评估督导,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向全国推广,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六、附则

  此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 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2. 地方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3. 建设运营主体责任清单

  4. 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1

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项目和投资管理,加强组织实施,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5 号,以下简称“45 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期限为 2019—2020 年,建设任务滚动实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第三条 实施方案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

  第四条 实施方案旨在落实足球发展有关规划,推动政府、企业多方力量,增加优质足球场地设施供给,提高公益性和普及性,为足球运动发展奠定坚实的设施基础。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体育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足球场地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到省级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是资金分解下达的责任主体,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将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力不得下放,需在收文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及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文件。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体育部门是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监管的责任主体,地方体育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推进全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以下两类项目:(一)新建 11 人制标准足球场。(二)新建 5 人制、7 人制(8 人制)非标足球场。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补助,对新建 11 人制标准足球场,每个球场补助 200 万元。对新建 5 人制、7 人制(8 人制)足球场,每个球场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四章项目遴选和申报

  第十二条 遴选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要符合地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二)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三)项目要符合 45 号令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配套资金足额落实。

  (四)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 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十三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优先遴选符合支持条件且前期成熟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并按以下顺序进行优先排序。

  (一)建设阶段(包括完成施工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取得施工许可证等)。

  (二)设计阶段(包括完成施工图备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

  (三)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阶段(包括取得用地预审、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

  (四)规划阶段(包括正在进行规划选址、编制方案等)。

  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的项目原则上应达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阶段。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应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要求执行。

  (一)十一人制标准足球场。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于 90×45 米,可设置在田径场地内,也可独立设置,比赛区域应采用人工草坪或天然草坪覆盖,周边还需设置草坪延展区,满足安全缓冲和竞赛工作需要。为便于足球运动开展,可将标准足球场划分为 2 个 7 人制(8 人制)足球场。

  (二)非标准足球场。一是 7 人制(8 人制)足球场,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于 45×45 米,应采用人工草坪或天然草坪覆盖,并在比赛区域外设置缓冲区。二是 5 人制足球场,比赛区域(划线区)不小于 25×15 米,应采用人工草坪或天然草坪覆盖,并在比赛区域外设置缓冲区。

  足球场地尺寸在执行过程中可按照国家印发的足球场地建设有关标准、规定等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完工报告汇总工作,按年度形成总报告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试点城市政府要及时通报进展情况,每年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提交进展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将建立工作评价机制,适时组织评估督导,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向全国推广,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计划新开工或者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专款专户管理,由审计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能进行监管,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试点城市政府要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 网站、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作用,将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处理结果,以及“拿钱不办事”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于问题严重的项目要追回国家补助投资并予以通报。建立奖惩机制,对专项行动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进行奖励,对中央资金监管不力的地方予以惩戒。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暂停其申报项目,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城市和企业不按照合作协议履行责任义务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 45 号令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2 年。


 

  附件2

城市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一、必选项

  1.将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配建体育设施中予以保障。

  2.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足球场地设施的,可将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3.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足球场地设施,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运营 1 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严禁改变足球场地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5.足球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6.足球领域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7.足球场地设施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8.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足球发展联席会议机制。

  二、自选项

  1.城市足球俱乐部主场为政府所有的,在比赛日给予场地租金优惠。

  2.合理减免比赛日安保费用。

  3.为城市足球俱乐部主场比赛提供电视和网络直播。

  4.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拓展足球领域金融服务新业务。

  5.鼓励企业、社会资本单独或合作设立足球发展基金。

  6.鼓励新建居住区和社区配套建设足球场地,支持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改造现有设施、增加足球活动空间。

  7.鼓励社区、企业等设立相应岗位,吸引退役运动员、教练员从事社会足球指导工作。

  8.通过购买服务、特聘教师等方式,聘请退役运动员、教练员参与校园足球发展。

  9.通过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支持退役运动员从事足球相关产业工作。

  10.依托社会足球场地支持培育各类社区足球俱乐部的发展。

  11.将校园足球教师、社会足球指导员、足球教练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纳入教师培训、全民健身、技能人才培养、就业培训等专项范围。



 

  附件3

建设运营主体责任清单

  1.按照合作协议要求,保质保量落实场地投资,完成场地建设任务,并达到各类技术规范标准。

  2.承担足球文化培养和推广责任。

  3.在闲时为所在地周边学校开展校园足球活动提供支持,明确免费或低收费时间段,形成保障体制。

  4.承担所在地区社会足球俱乐部和球队的主场等比赛活动,可采取社会经营方式,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门票免费供市民入场观赛。

  5.足球场地在闲时免费承接公益性活动。

  6.每年不低于___天(或小时、时段等)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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