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16-01-04 09:42国家体育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规划与管理,发挥体育产业基地的聚集效应、规模效应以及对全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示范和带头作用,创造体育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切实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命名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或在体育产业某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机构。

  第三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以地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命名为“(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某领域中知名企业或机构为单位,命名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第四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原则,注重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布局,兼顾区域分布,协调类型布局,依据资源禀赋,合理定位。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工作,并对其进行宏观指导,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预审工作,并协助国家体育总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条件如下:

  (一)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要高于本省的平均水平,对本地区及周边的体育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二)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三)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四)当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八条申请认定“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条件如下:

  (一)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所从事的行业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二)该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趋势良好。

  (四)发展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每年申报一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底。“(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请,由该地区人民政府提出,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家体育总局推荐。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申请,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所属国家级体育单项协会、行业协会核准,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

  第十条 申报“(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表;

  (二)该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四)地方政府部门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支持政策;

  (五)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推荐函。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请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附单位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四)单位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五)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六)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所属国家级体育单项协会、行业协会推荐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当年及未来3年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成立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核定批准。

  第十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命名国家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授牌。

  第五章 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应组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领导小组,统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并建立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发展重点是建设体育产品开发平台,形成良好的服务配套体系,向体育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政府服务和优良的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立体育产业风险投资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应重视自身竞争力的发展,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整合资源,逐步建成大型骨干体育产业集团。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国家体育产业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培养符合体育产业实际需要的各类人才。鼓励“(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高校和研究机构组成技术培训联盟,加速培养体育产业人才。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报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年度示范基地发展情况报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实行动态考评制度,每五年重新组织评审。根据考评意见,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对考核优秀的国家体育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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