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业余运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017-03-02 15:42国家体育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定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2016-2020年),引导各级体育社会组织面向社会提供赛事、活动类公共体育服务,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体育健身活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体育总会(简称“省体总”)指导各省属体育协会逐步制定、完善相关项目《江苏省业余运动等级评定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业余运动等级证书(简称“等级证书”)。

  第三条 业余运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级、★★★★级、★★★级、★★级、★级。

  第四条 等级证书的申请、审核、评定、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 评定权

  第五条 星级评定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 省体总指导省属体育协会业余运动评定工作。省属体育协会如另行授予其他社会组织业余运动评定权须经省体育总会同意。

  第七条 经省体育总会同意,各省属协会自行颁布本项目业余运动等级标准。原有的本项目等级标准(如:棋类项目段位等级、武术项目段位等级)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省体育总会指导相关省属体育协会授予部分国民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高校、科研机构、专业健身社会机构业余运动等级测试资质。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省体育总会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评定业余运动等级。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健身人群在省属体育协会认定的俱乐部联赛等各级各类赛事活动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业余运动等级称号。

  第十一条 健身人群在省属体育协会认定的国民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高校、科研机构、专业健身社会机构测试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业余运动等级称号。

  第四章 期限 程序

  第十二条 健身人群在取得成绩(以赛事活动的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业余运动等级称号的,由组队参赛单位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包括《业余运动等级申请表》和成绩证明。

  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定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两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评定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评定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

  第十六条 评定单位每年11月底前要将本年度评定的业余运动等级数据资料汇总报省体育总会,同时留存一份业余运动申请资料,存档备案。

  第五章 证书 权益

  第十七条 业余运动等级证书由省体育总会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十八条 业余运动等级证书经评定单位盖审后生效。

  第十九条 申请补办等级证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评审单位批准后,方可补办。

  第二十条 获得业余运动等级证书的健身人群,可在各级体育总会和项目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享受优惠待遇(具体内容另行公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处罚

  第二十一条 省体育总会不定期对业余运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事业余运动等级评定有关活动的,有权向评定单位举报,评定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单位的授权单位应撤销已授予的等级:

  (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等级称号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应当撤销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一)至(四)项的评定单位,授权单位暂停该单位评定权。评定权暂停期间,由授权单位代为行使。根据整改情况,授权单位可作出恢复评定权或延长暂停评定权期限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证书的,由评定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证书。提供虚假材料者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等级标准每四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体育总会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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