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育仲裁规则》之特别程序的评述

2023-01-04 07:03中国体育报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修订于2022年6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体育仲裁正式从原有的一个条款扩充发展为第九章共计十个条款,在明确了体育仲裁的仲裁范围、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效力等基本事项之外,更是首次确定了体育仲裁中的特别程序。

  根据《体育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需要即时处理的体育赛事活动纠纷,适用体育仲裁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可见,法律赋予了体育仲裁委员会通过体育仲裁规则规范特别程序的权力。

  结合《体育法》与《体育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来看,本次修订的特别程序部分主要为适用于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周期范围内需要即时处理的体育仲裁案件而设立,尤其是考虑到此类案件所面临的临时性、特殊性、紧急性等因素,需要单独制定仲裁规则以适应特殊需要。

  《仲裁规则》对特别程序单列成章(第七章),包含第六十二条到第七十三条共计12个条文。明确了特别程序的适用对象、适用时间范围、特别程序仲裁员选定方式、文书送达方式、仲裁庭组成、合并裁决、回避、开庭、裁决等内容。

  国际体育仲裁院自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起,已经将制定特别仲裁程序专门适用于重大国际赛事(奥运会、世界杯等)作为惯例。以国际体育仲裁院于2021年7月8日修订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奥运规则》)为例,该规则即为适用于奥运会期间或其开幕式前十日内涉及《奥林匹克章程》第61条涵盖范围内的争议。

  除开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基本相同的内容之外,以下几点内容作为《仲裁规则》中特别程序章节的亮点之处,充分体现了特别程序的意义:

  一是仲裁文书的便捷送达。第六十四条:无论是传统的诉讼还是仲裁程序,通常均以纸质或电子等书面可记录形式材料的签收为常见送达方式。诚然该方式旨在确保当事人对于材料的收悉,但是邮寄往往意味着至少数个工作日的时间消耗。同时,即便是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仲裁机构也可能面临通知文书的制作、盖章用印等内部手续。而《仲裁规则》基于我国国情对《奥运规则》第9条进行了灵活的吸收与借鉴,采取了包括电话通知先行随后补发书面仲裁文件的方式,极大地提升送达效率以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周期内仲裁得到及时处理。

  二是仲裁庭的快速组庭与合并仲裁。从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来看,在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环节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时间消耗。《仲裁规则》十分有预见性地直接规定了主任指定三人仲裁庭的方式,同时保留了当事人的回避异议权以保障仲裁庭的公正性。此外,《仲裁规则》还简化了案件的合并方式,在特别程序中无需再以当事人的提出或合意为前提。

  三是高效的裁决方式。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特别程序创新地提出由仲裁庭决定不举行庭审的审理方式(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前提)、申请提出后24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结果与说明理由分开,以及或移交或部分裁决的处理方式等,在最大程度内做到了程序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平衡。

  四是反兴奋剂专家的引入。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仲裁员独立性披露与当事人回避提出时限的加速(第六十七条),亦体现了对特别程序的充分考量。

  《仲裁规则》不仅仅完成了《体育法》所需的体育仲裁制度的文件配套,其特别程序章节更是充分结合体育赛事活动期间仲裁案件的特殊性考虑,并且与国际体育仲裁规则接轨,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落地实施提供了坚实的规则依据。

  (本文作者系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吴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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