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业标准为引领 构建完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机制

2023-01-09 12:14中国体育报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体育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的出台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机制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明确指引,对守好体育赛事活动安全底线、推动体育赛事活动高质量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一、行政许可是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重要方式

  体育赛事活动是体育事业尤其是体育项目发展的重要载体,自2014年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后,大量社会力量进入体育赛事活动领域,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发展,数量和种类迅猛增长。但同时,由于标准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叠加运动项目自身风险,导致部分赛事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威胁,对体育赛事活动发展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构建一套科学、精准、清晰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能够加强政府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关注、优化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相关资源配置、进一步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的总体监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是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必要举措。纵观全球,许多发达国家都使用设置申办许可的方式加强对危险性较高的赛事管理,以此明确体育赛事管理重点,从而控制体育赛事发展的总体风险。

  2022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明确提出“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目录》和《通知》的出台,为贯彻落实《体育法》相关要求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包容审慎是设置行政许可机制的基本原则

  设立高危险性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守住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底线,但从另一方面看,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有序举办也是我国体育赛事活动发展活力和赛事活动运作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体现。因此,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机制应当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

  具体来看,《目录》和《通知》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包容审慎的原则。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确定方面,《目录》和《通知》对拟纳入目录的体育赛事活动类型以及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没有附加标准的,该项目所有体育赛事活动均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均需行政许可;对于有附加标准的,符合该标准的体育赛事活动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需要行政许可,在标准之外的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需要行政许可。这一方式有利于明确行政许可制度的边界、规范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为优化体育赛事办赛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制度的执行方面,文件也充分考虑我国体育赛事活动的发展实际,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未来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进行动态调整,以此实现体育赛事活动发展与安全的有效平衡。

  三、专业标准是落实行政许可机制的关键工具

  不同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是体育赛事活动区别于其他大型活动管理的显著差异,在此背景下,充分发挥专业标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具有重要作用。研究显示,发达国家在山地越野等类型的赛事活动中大多拥有较为完善的赛事活动标准体系,这些标准也广泛地应用于赛事活动举办运作的各个环节。我国体育赛事活动管理高度重视标准化建设,早在2020年,《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就已明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近年来,各级单项体育协会积极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标准,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目录》和《通知》充分考虑到了不同运动项目的差异性,针对不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相关标准为主要参考,从场所场地、设备器材、气象条件、办赛资质、裁判资质、运动员资质、赛事活动文件、安全保障、赛事救援等方面设置了许可条件。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许可机制与相关标准紧密关联,不仅有利于未来该行政许可机制的有效落实和运行,也将进一步推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协同联动机制。

  四、完善地方行政许可机制是当前的主要工作

  《体育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这要求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完善其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机制。2013年以来,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的指引下,逐步建立起了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行政许可机制,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为当前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机制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经验。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以《体育法》《目录》和《通知》为基本依据,结合地方体育赛事活动发展实际以及政府部门机构设置情况,尽快构建地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机制。一方面,应当注重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单项体育协会之间的权责划分,构建切实可行的协同联动机制。另一方面,应当用好各地方政府近年来数字政府建设相关成果,推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一网通办”,为各类办赛主体提供更多便利。

  本文作者系上海体育学院 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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