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留商标“乔丹QIAODAN”,泉州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打起了官司。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该案,驳回原告乔丹体育公司的诉求。
据了解,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乔丹”是美国知名职业篮球运动员,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乔丹体育多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作出被诉决定,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乔丹体育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姓名权。因此,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应当不予注册。此外,《商标法》所规定的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因此诉争商标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 李 安